牵头依托单位:吉林大学   联合共建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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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标注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6.04.2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确保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产出科研成果的规范标注,成果及时地汇总和集成,顺利通过验收期与评估期的考核。按照中央科技委关于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管理要求,依据《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发重〔2025〕44 号),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成员(固定和流动人员)在深地探测与矿产勘查等相关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技术标准、技术成果、研究报告、科技奖励等。

第三条 科研成果归属。实验室科研成果将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合同约定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对于职务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实验室和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对于合作开发或接受委托开发的成果或发明创造,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机制,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第二章 科研成果标注

第四条 实验室名称。

中文名称: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

英文全称: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ep Earth Exploration and Imaging。

第五条 学术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成果需标注实验室及人员所在单位(全称或缩写)。

吉林大学。中文标注:吉林大学,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标注: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ep Earth Exploration and Imaging, Jilin University。(或JLU)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文标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标注: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ep Earth Exploration and Imaging,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或CUGB)。

物化探所。中文标注: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英文标注: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ep Earth Exploration and Imaging,Institute of Geophysical and Geochemical Exploration, Chinese Academy of Geological Sciences(或CAGS)。

第六条 成果署名。

中文署名: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6。

英文署名: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ep Earth Exploration and Imaging,College of Earth Sciences, Jilin University, Chаngсhun,130026,Chinа。

中文署名: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吉林大学地球探测科学与技术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6。

英文署名: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ep Earth Exploration and Imaging,College of Geo-explor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ilin University, Chаngсhun,130026,Chinа。

中文署名: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6。

英文署名: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ep Earth Exploration and Imaging,College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Jilin University, Chаngсhun,130026,Chinа。

中文署名: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6。

英文署名: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ep Earth Exploration and Imaging,College of New Energy and Environment, Chаngсhun,130026,Chinа。

中文署名: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吉林大学仪器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6。

英文署名: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ep Earth Exploration and Imaging,College of Instrumentation & Electrical Engineering, Chаngсhun,130026,Chinа。

第七条 数据(库)集/代码类元数据需在文件中注明实验室信息及共享许可说明。

第八条 软件、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和办理。

第九条 实验室固定成员参与外单位合作成果,流动人员(博士后、访问学者、兼职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产出的科研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进行标注,参照上述标注方式。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科研成果一般应标注实验室名称。科研成果是否标注及标注的合规性,将作为实验室人员考核、工资绩效发放、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会议表决通过,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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