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部矿产资源探测与成像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支持申请人员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自主选题,依托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资助方向:与本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紧密相关、意义较重大、学术思想新颖、属于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课题。具体范围如下:
1、 精密传感与高效探测装备技术
2、 多物理场综合反演与精细成像技术
3、 复杂条件下快速智能精准钻探技术
4、 新兴交叉科学与前沿技术
第四条 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放课题:
(一)申请人为国内外各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中级以下技术职称和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需由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课题结题前未退休人员,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第五条 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须保持相对稳定。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课题研究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课题组安排合适代理人选,并报实验室书面备案;离开该课题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由实验室评估后依程序撤销课题立项。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课题需有1位实验室固定人员参与。固定人员参与的开放课题结题后,方可参与新的开放课题申报。优先支持取得优秀合作成果的实验室固定人员再次合作课题的申请。
第八条 遵循“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遴选原则,实验室组织专家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第十条 实验室邮件通知申请人评审结果。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验室可以直接做出终止课题实施的决定:
(一)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取得的论文和知识产权等研究成果,应当标注:本课题得到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的资助(课题编号:×××)(This project is supported by special fund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Deep Earth Exploration and Imaging,No.×××)。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研究内容原则上不能重复。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批准后的课题提交纸质版申请书(须与申请阶段提交的申报书电子版相一致)和任务书,申请人在课题执行一年和两年时分别做中期汇报和结题汇报,课题完成后须提交结题报告、成果佐证材料电子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仅限在依托单位使用,不拨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经费的使用须遵守吉林大学相关财务制度,由课题的实验室参与人协助完成报销事宜(吉林大学,税务登记号:121000004232040648)。报销时须经课题负责人、实验室合作人、实验室负责人等签字。吉林大学寒暑假期间不办理开放课题报销事宜。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内合作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二者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课题全部经费的10%作为余款在达到结题要求后方能使用(结题报告会后一个月之内)。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需按学校财政专项预算进度执行,在各自截止日期前执行完毕,否则实验室将做预算清零处理,未能及时报销的费用自理。实验室将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不包含办公用品。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五章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深部探测与成像全国重点实验室
2025年6月24日